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建筑装饰企业创建筑装饰精品工程,促进全省装饰装修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做好我省申报“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选拔推荐工作,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设立“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紫金杯)”奖项。
第二条 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建筑装饰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的内外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室外景观与环境改造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和节能要求,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各项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工程。
第三条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控制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数量。
评审组织
第四条 为保证申报、考核、评审工作的科学、公平、公正,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与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共同设立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和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专业技术委员会。
第五条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复查,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五名,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共同确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推举。
第七条 申报、考核与评审的具体工作由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实施,其主要职能是:受理参评工程申报;按照评审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请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复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送评选报告。
评审范围
第八条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范围及工程规模:
1、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2、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等修复性建筑和纪念性建筑,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应当为整体装修。
3、建筑幕墙工程,幕墙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7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第九条 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以及在江苏承建建筑装饰工程和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省外施工企业;
2、申报企业应当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设计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申报的工程应当是经过合法的工程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工程,实行总包的分包工程应当有总分包合同;
4、申报的工程应当具有施工许可证;
5、申报的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6、申报的工程已通过消防验收,并经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同意竣工验收备案或具有建设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
7、申报的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检测标准和有关节能的要求;
8、申报的工程应当是上一年度内竣工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资料
第十条 申报办法:
1、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省内工程,由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申报;同时将申报表报省辖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2、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省外工程,由施工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申报;同时将申报表报省辖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3、各省辖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和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须提供以下资料:
1、《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紫金杯)申报表》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4、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书(合同的主要部分)、经审计或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结算复印件各一份;
5、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持有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
6、如有项目质量控制攻关成果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成果或获得“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的,应当附实例材料一份,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7、能反映申报工程特征和实际建筑装饰效果的彩色胶片或数码彩色相片10张。照片按300dpi保存为JPG格式,并附文字说明。
8、建筑幕墙工程的申报资料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提供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的文件和记录等内业资料,并装订成册。
9、上述申报资料中除申报表由申报单位根据样表及填表说明,用计算机A4幅面双面打印填写,单独成册,并附工程照片刻录光盘报送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其他资料统一从网上申报(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成果的实例材料外)。
工程评审
第十二条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别和数量,提请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复查;
2、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以及专家组的现场复查意见,通过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的获奖工程名单;
3、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业技术委员会汇报,经评议、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奖的工程名单。
4、拟获奖的工程名单经网上公示后,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工程现场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1、现场复查专家组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水平的汇报;
2、征求使用单位或当地建设(筑)主管部门对申报工程质量的意见;
3、查阅申报工程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
4、现场复查专家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工程现场复查表,复查表采用量化打分法。
奖励和纪律
第十四条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奖工程授予奖杯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各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消申报资格、通报批评、取消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奖杯和证书。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评审办法》苏建管质(2004)20号文作废。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